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没提出金,但因北青旅提出叶密斯的外孙是外籍,所以叶密斯才缴纳了金;此外,经判定,虽然该合同中所用的公章并非北青旅公章,但其余旅游合同证明,北青旅有两个分歧的公章。最终,向阳法院判令北青旅退还叶密斯10万元金。
从日本回来后,叶密斯多次向北青旅要求退押金,但均遭到,故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押金及利钱。
叶密斯诉称,2014年5月30日,叶密斯与北青旅签定了出境游合同,商定加入由北青旅组织的6天5夜东京旅行团,叶密斯一行三人,共交付24240元。
青年旅行社股份无限公司(下称北青旅)设在野阳区的第二停业部员工荣月等3人,在收了旅客叶密斯的10万元金后消逝,叶密斯多次向北青旅催讨遭拒,无法将其诉至向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向阳法院判令北青旅退还叶密斯10万元金。
向阳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定地址为北青旅的向阳第二停业部,该停业部担任报酬杨宁,荣月、杨波及杨宁均为北青旅员工。
向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叶密斯委托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及峥两名律师应诉。庭上,北青旅辩称叶密斯提交的旅游合同,并不是北青旅的旅游合同,公章也不是北青旅的公章,荣月也不是北青旅的员工,且合同中没有商定押金。该停业部的担任人是杨宁,杨波和荣月是该停业部员工,但该3人都联系不上。叶密斯的押金打入了杨波的小我账户,叶密斯该当向杨波要钱,故分歧意其。
合同签定后,叶密斯付了旅游费。然而在出发前,北青旅经办人荣月提出,叶密斯需缴10万元押金,旅游完毕后返还。2014年7月8日,其按要求茂发月指定的一小我账户转账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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