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布告
本院受理被告垫富宝投资无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易华凤、严春景告贷合同胶葛一案曾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体例无法向你们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们通知布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垫富宝投资无限公司149999.2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49999.2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易华凤、严春景对被告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了债义务;被告易华凤、严春景承担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被告垫富宝投资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权利,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被告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易华凤、严春景配合承担。自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通知布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过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令效力。特此通知布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杰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易华凤、严春景: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京公网安备: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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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3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