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
本院受理被告广州市龙兴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顺悦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陈精飞、胡灯峰、袁耀红委托合同胶葛一案[(2016)粤0114民初5678号]。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通知布告送达告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刻日别离为通知布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东法庭公开审理,过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通知布告。
(2016)粤0114民初5678号
京公网安备:5号
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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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顺悦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陈精飞、胡灯峰、袁耀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