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非贸易运输船舶
(2009年6月19日中华人民邦交通运输部[2009]第21号)
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和谈》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合作,按照市场需求,合理放置运力”的准绳,为避免运力盲目增加,导致恶性合作,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市场供求关系,以集装箱班轮、客船和散装液货船为重点进交运力宏观调控。
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方面临航运公司处置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在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免征停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海上平安
一、关于直航口岸
五、关于互设机构
二、关于运力调控
方面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换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方面响应机构的联系,为两岸相关行业主管部分指定人员供给便当的联络渠道和办事,及时协调处置《海峡两岸海运和谈》实施中的相关事务。
方面将继续鞭策两岸海上平安等方面的交换和合作,加强对口磋商,配合保障海上人命、和航行平安,并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配合手艺尺度和监管法子。
方面已就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和谈》确定的互设机构做好了放置,接待航运公司在投资设立运营性机构,相关部分将积极供给协助和便当。同时,方面支撑两岸验船机构开展合作交换,积极促成互在对方设立处事处;在设立处事处前,为验船人员交往两岸开展营业供给便当,及时施行查验和处置告急事务。
八、关于《海峡两岸海运和谈》联系实施机制
方面添加以下5个直航口岸(港区):铜陵港,石岛港、莱州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宁波—舟山港沈港区。截至目前,方面共有68个口岸(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口岸。
六、关于两岸登记船舶
为两岸砂石商业供给运输便当,更好地满足方面砂石运输需求,推进两岸经贸成长,不再对天然砂运输船实行零丁发证,将天然砂运输船的营业范畴同一调整为“砂石运输”,同时加强对老旧船舶平安查抄。
三、关于砂石运输
为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和谈》,进一步鞭策海峡两岸全面双向直航,为两岸商业和人员往来供给愈加便当海运办事,我部于2009年5月16日发布了方面推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九项政策办法,现通知布告如下:
答应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商业货色的船舶,从两岸口岸或第三地口岸进入对方口岸,挂旗体例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和谈》的船舶识别体例施行。如上述船舶运送两岸之间的商业货色或直达货色,应按照两岸主管部分对直航船舶的办理打点。
四、关于互免税收
对两岸本钱的非贸易运输船舶(如:帆海讲授练习船、海洋科学调查船、工程船、救助打捞船等)进入对方口岸,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和谈》确定的,予以支撑,按个案体例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