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体例结算当月海运费及相关费用。
5.本和谈一式二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和谈的构成部门,是本和谈分期施行和谈标的的要约与许诺。
签章签章
4.和谈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无效期为一年。到期两边如无,和谈主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或终止和谈,必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付款放单(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1.作为甲方的货运代办署理,应按期向甲方供给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相关消息。
二、费用与结算: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并在35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甲方:
6.基隆海运费:usd230/20’上海至工场内陆运价为:rmb1870/20’。
5.甲方如要求更改材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天通知乙方,如因变动材料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材料进行当真的审核,按照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环境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放置相关事宜。
2.甲方须按和谈商定的时间领取乙方海运费及相关费用。如因甲方缘由不克不及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色、提单和相关单据,由此发生的义务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和谈的海运费及国内段相关费用,如遇国度公布价钱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两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响应调整。
一、两边职责:
4.甲方担任按时供给乙方工作所需的材料及响应的共同(材料:收货人全称、地址、德律风、货色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标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供给给乙方,如供给材料等迟延缘由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响应的义务。
甲乙两边经敌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署理海运出口货运营业事宜,告竣和谈如下:
2.甲方应按照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准确、完美、实在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说明。
3.本和谈尽事宜,两边应敌对协商处理。如不成由乙方地点地法院裁决。
甲方:乙方:
三、其它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