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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7

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诉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付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留

「审讯」

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得知后,以其托运的罐头丢失12吨及被告拒卸其所属的1500吨钢材为来由,于1993年9月16日申请天津海事法院诉前被告所属圣文森特籍“星光”轮。天津海事法院裁定扣船后,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经与被告协商告竣和谈,由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为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供给10.4万美元的,被告向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交付货色。和谈告竣后,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星光”轮的,天津海事法院于9月25日裁定,解除了对该轮的。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帆海日记,“星光”轮在那霍德卡港的装卸记实及景象形象演讲等材料,“星光”轮在那霍德卡港发生滞期费33888美元是成立的。南太公司作为承租人该当履行合同之权利,赔付被告因船舶滞期所发生的上述丧失,然后有权向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追偿。在诉讼中,南太公司已将所欠运费如数付给被告的代办署理天津市航运公司,被告也予以确认,被告关于运费的诉讼请求曾经处理。按照合同的商定,被告应向南太公司索赔所欠运费和滞期费,留置不属南太公司而属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所有的货色。因而,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以被告交付货色为来由申请扣船是准确的,由此发生的扣船丧失应由被告自傲,故对被告要求补偿扣船丧失的请求不予支撑。经法院掌管调整,两边当事人于1994年3月3日记愿告竣如下调整和谈:

「案情」

1993年7月21日,被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签定了天津至俄罗斯那霍德卡往返航次的租船合同。合同商定:南太公司租用被告所属圣文森特籍“星光”轮,装运1500吨牛肉罐头从天津运至那霍德卡港,装三天卸三天;装运1500吨钢材自那霍德卡港至天津,在那霍德卡港装船时间答应三天。滞期费每日2000美元。因装运的上述货色系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出口及进口,上述合同签定的同时,两被告之间也签定了与上述合同内容大致不异的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因为船载货色属天津华升公司所有,而不属与被告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南太公司所有,因而,被告因南太公司欠付运费及滞期费,就只能采纳其他方式向南太公司追索,而不克不及对天津华升公司的货色行使留置权。因而,被告留置天津华升公司的货色,拒不交货,实属留置货色范畴上的错误。天津华升公司在被告欲驶离天津港将船载货色运回韩国的告急环境下,为保全本人的货色所有权,申请作为船舶所有人的被告的“星光”轮,一方面它属与船舶营运相关的海事请求,另一方面作为被船舶所有人的被告对该海事请求负有义务,合适最高《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船舶的》(在此之前为《关于诉讼前船舶的具体》)的前提,其申请扣船准确。因而,被告因“星光”轮被依法所发生的船舶滞期丧失和扣船施行费用丧失,是本人的错误行为所形成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即不克不及向天津华升公司追索,也不克不及向南太公司追索。

按照本案查实的材料,被告所属“星光”轮在那霍德卡港发生滞期是现实。但因为被告与南太公司签定的合同中未明白装卸时间的起算,因而,若何确定其滞期时间长短,是本案起首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是根据国际航运界的“金康”(GENCON)合同格局来认定的。“星光”轮于8月8日1800时抵达那霍德卡港锚地,装卸预备停当通知书即应于8月9日上午递交,于8月9日1300时起头起算装卸时间。按合同商定,“装三天、卸三天”,夹杂计较可用6天,扣除一个周日,即从8月16日1300时进入船舶滞期,直到9月2日1140时装货完毕,滞期时间应为16天22小时40分。按合同商定的滞期费每天2000美元计较,“星光”轮在那霍德卡港的滞期丧失为33888.88美元。按照被告与南太公司的合同关系,南太公司作为承租人就有权利补偿被告的滞期费丧失。同时,因为南太公司与天津华升公司签定了不异内容的航次租船合同,该滞期丧失又是该合同中作为出租人的南太公司的滞期丧失,作为该合同中的承租人的天津华升公司就有权利补偿南太公司的该项滞期丧失。正由于上述合同之间的权利保持关系,让最终权利人向现实人领取滞期费丧失,就是可行的。

四、本案诉讼费6910元人民币,由南太公司承担3000元,由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承担3910元。

1993年7月31日,被告所属“星光”轮在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船埠靠泊功课,于8月2日装货完毕驶离天津港。该轮于8月8日1800时抵那霍德卡港锚地,8月13日2024时靠泊,8月14日1910时起头卸货,8月22日1160时起头装货,9月2日1140时装货竣事。“星光”轮返驶抵天津港后,因与南太公司就在那霍德卡港发生的滞期费发生胶葛,被告卸下1500吨钢材货色,并欲留置船上货色运回韩国。

被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WONHEESHIPPINGCO.LID)。

三、被告收到上述款子后,将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为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出具的退回该公司。

本案因为承租人不付滞期费而惹起出租人留置货色,以及现实发货和收货人因出租人丢失货色和拒卸货色而申请船舶这一系列胶葛,其核心问题就是船舶滞期费问题。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在诉讼中请求的滞期费能否具有?被告船舶被后发生的滞期丧失能否应予以支撑?是本案起首需要处理的问题。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上述和谈符律,予以确认。

两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

一、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志愿补偿被告33800美元,作为与本案相关的最终的和全数的补偿。

1993年10月31日,被告为追索船舶滞期费,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告状讼,称:按与南太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的商定,第一航次运费包船35000美元,第二航次运费包船37000美元。“星光”轮按合同的时间抵达天津新港装运货色,于同年8月8日抵达那霍德卡港卸货和装货,直至9月2日分开那霍德卡港,共用22天22小时40分钟,除去合同的可用时间,滞期为16天22小时40分钟,按合同商定的滞期费率,滞期费为33888美元。按合同,南太公司应于1993年9月7日前将两航次运费72000美元付清,但南太公司仅领取了第一航次的部门运费3万美元。因而,船东根据合同对船载货色依法进行留置。但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却以其托运的罐头丢失12吨(值85332美元)及船方拒卸其货色为来由,申请对“星光”轮实施了。虽经两边协商告竣和谈解除了,但船方为此蒙受了庞大船期滞留丧失,并领取了扣船施行费5000美元。因为南太公司的严峻违约,以致我方在运输中蒙受庞大丧失,请求法院判令南太公司领取所欠运费和滞期费,判令天津华升物业公司补偿我方扣船船期滞留丧失。

「案情」被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WONHEESHIPPINGCO.LID)。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商业无限公司。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1993年7月21日,被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

二、上述款子自和谈生效后30日内汇至天津市航运公司。过期不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法子的,每延付一日加付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无限公司。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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