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办理营业。经自贸区地点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运营国际船舶办理营业。自贸区地点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打点审批法式,并将审批成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存案。
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伙、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和总经来由中外合伙、合作的两边协商确定。
国际船代、装卸、场站和堆场营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伙、合作企业能够运营公共国际船舶代办署理营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运营国际海运货色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营业。相关要乞降打点法式,按照《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施行。
在自贸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国际船舶运输营业,设立中外合伙、合作企业运营公共国际船舶代办署理营业,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运营国际船舶办理营业、国际海运货色装卸营业、国际海上集装箱站和堆场营业,本通知布告未作的,合用《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伙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
交通运输部官网上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度商业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通知布告》(以下简称《通知布告》),《通知布告》暗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商业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商业试验区方案,交通运输部将在上述商业试验区(以下称“自贸区”)推进若干海运试点政策成功实施。
沿海捎带营业。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操纵其全资或控股具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运营以自贸区口岸为国际直达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口岸与自贸区口岸之间的捎带营业。处置上述营业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存案。相关存案打点法式见附件。
国际船舶运输营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伙、合作企业,运营进出中国口岸的国际船舶运输营业;此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相关要乞降打点法式,按照《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施行。
中资航运公司不得私行将经存案开展试点营业的船舶转租他人。除按照本通知布告存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口岸间的集装箱货色,包罗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直达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直达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