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经自贸区地点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运营国际船舶办理营业。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伙、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和总经来由中外合伙、合作的两边协商确定。
通知布告要求,中资航运公司不得私行将经存案开展试点营业的船舶转租他人。除按照通知布告存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我国口岸间的集装箱货色,包罗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直达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直达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色。
6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国度商业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通知布告》。按照通知布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伙、合作企业能够运营公共国际船舶代办署理营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
按照通知布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核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伙、合作企业,运营进出我国口岸的国际船舶运输营业。此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运营国际海运货色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