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陈某及李某(另案处置)、朱某(另案处置)等人在河南、四川、湖南等地收购原木烧制的柴炭,通过雇请货车将柴炭运输至广西东兴市、凭祥市,交由被告人郭某、张某保货经非设关船埠偷运至越南,再由越南境内的保货人黄某(另案处置)等人联系越南代办署理公司,越南代办署理公司办妥柴炭在越南的启运手续后会将写有货色数量、柜号等消息的提单附件发邮件给郭某和张某,再由郭某等人转发给国内供货商和被告人朴某(韩国籍),最初由越南海运公司将柴炭装柜运往韩国釜山、仁川等地交由韩国某公司、韩国客户郑某(另案处置)等柴炭采购商提货。另一条私运线为国内柴炭供货商黄某洲(另案处置)收购柴炭后,雇请货车将柴炭运输至宁波,交由杨某(另案处置)、方某(另案处置)等人通过伪报货色品名报关出口至韩国。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对本人犯私运国度进出口货色的没有,被告人徐某、陈某、郭某等人及其人均提出徐某、陈某、郭某在本案中的感化较小,中的私运数量不失实,减轻惩罚或免去惩罚,部门被告人对公诉书中被告人朴某的感化和地位提出,被告人朴某的人认为朴某在此中只起到翻译的感化,公诉人、律师及被告人环绕各被告人的感化、私运数量以及能否形成单元犯罪等问题进行辩说。
该案庭审历时4天,目前曾经竣事庭审,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韩国馆两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了庭审。
据统计,被告人朴某等人共从中国私运柴炭1.2万吨出境至越南转往韩国或通过宁波出口至韩国。经判定,该案涉案柴炭为非竹子的木材间接烧制的柴炭,属国度出口货色。归案的13名被告人中,有12名为中国国籍,别离来自广西、广东、、、河南、等省份,被告人朴某为韩国国籍,案发时的成分为韩国某公司驻中国代表。
公诉机关认为,该13名被告人违反我国海关律例,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度出口的原木料炭私运出境,该当以私运国度进出口的货色罪追查其刑事义务。在配合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陈某、郭某、张某起次要感化,系主犯,该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数犯罪惩罚,其余被告人起次要感化,系,该当从轻、减轻惩罚。
本报口岸讯(记者 向 阳 通信员 吴凰汇)3月21日-3月24日,市中级公开开庭审理一路私运柴炭案,13名被告人构成的跨国犯罪团伙从国内多个省收购柴炭,运至中越边境交由保货人经非设关船埠偷运至越南,再由越南海运公司将柴炭装柜运往韩国,或将柴炭运输至宁波,通过伪报货色品名报关出口至韩国,共涉嫌私运柴炭1.2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