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署理人:吕家能、邹唯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菲贡公司向中化(英国)无限公司领取了货款,并从银行赎到有银行背书的提单,因此是本案提单的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色具有不成争议的所有权。当其货色所有权遭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补偿因而所形成的丧失。
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代表人:埃尔福索(ALFONSOAUY),该公司总裁。
代表人:刘学兰,该公司司理。
1997年12月17日,雅泉国际无限公司通过湛江港务局船务货运代办署理公司到湛江外轮代办署理公司打点提货手续。湛江外轮代办署理公司因被告德兴公司签发的这份提单没有发货人背书,故将提单复印件传真给被告青龙分公司,要求青龙分公司确认能否可凭该提单放货。同日,德兴公司给青龙分公司传真称:请见所附副本提单的拷贝件,此为“金色阳光”轮本航次签发的提单,请按照此副本对收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加以确认,我司在此确认贵司可凭此副本提单放货。次日,青龙分公司在湛江外轮代办署理公司传真的提单复印件上盖印并批注:“该提单无效,同意放货”。可是,雅泉国际无限公司最终也无法凭德兴公司签发的提单提到货色,故向湛江市中级告状,要求德兴公司返还其已领取的货款或交付货色。湛江市中级于1997年12月30日按照雅泉国际无限公司的申请,在湛江港查封了本案所涉的该批尿素。因为该批尿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故由湛江海关监管。
一、被告德兴公司补偿被告拉菲贡公司货色丧失1692282美元及其利钱。
被告拉菲贡公司诉称:被告德兴公司以注册船东的身份伪造提单,将被告装在“金色阳光”轮上的一批货色发卖给他人。被告青龙总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的现实所有人,被告青龙分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的现实运营人。青龙总公司对德兴公司签发的假提单进行核实,青龙分公司在该假提单上盖印批注确认其效力,二被告的行为已形成与德兴公司配合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被告采办的总价值为169万美元的货色,并补偿因而给被告形成的全数经济丧失。
代表人:钟亮,该公司董事长。
实业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海运欺诈案
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
本案属于涉外海运欺诈侵权胶葛案,两边当事人之间没有商定处置实体争议所合用的准据法。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因为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湛江,故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并合用途理。
1998年6月,湛江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的,拍卖了由其监管的本案所涉该批尿素,保全价款,待法院鉴定货色所有权后再作处置。
被告:菲律宾国拉菲贡公司(LAFILIPINAUYGONGCOCORPORATION)。
被告:巴拿马德兴船务无限公司。
二、驳回被告拉菲贡公司对被告青龙总公司和被告青龙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7年9月30日,被告拉菲贡公司领取了12002吨尿素的全数货款1692282美元后,从银行赎到了经菲律宾群岛银行背书的该批货色的全套副本提单,在菲律宾ILOILO港期待“金色阳光”轮抵达卸货。按一般计较,此次航程一般只需约一个月时间。但直到1997年12月,“金色阳光”轮仍未抵达目标港,并和托运人、收货人得到联系。
1998年1月8日,被告拉菲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财富保全申请,请求被告德兴公司所属的停靠在宁波港的“金色阳光”轮,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予其申请,并于1998年1月9日派员前去宁波施行裁定。因为“金色阳光”轮在此前已被宁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随即终止施行裁定,但由此发生保全申请费、施行费9520美元。
1997年7月18日,被告拉菲贡公司向中化(英国)无限公司采办了12002吨尿素,价钱为每吨141美元。保加利亚索菲亚CHINEXPIRT公司作为托运人,将该批货色在乌克兰敖德萨港装上“金色阳光”轮,并向该航次租船人RADIANT公司领取了从乌克兰敖德萨港至菲律宾ILOILO港的运费。8月18日,中远敖德萨船务商贸无限公司作为“金色阳光”轮的船务代办署理,签发了一套号码为99的货色已装船副本洁净提单。提单记录:发货报酬俄罗佛莫斯科佛斯克(AZOT)公司,收货报酬“按照菲律宾群岛银行”;船舶为“金色阳光”轮;装货港为乌克兰敖德萨港,卸货港为菲律宾ILOILO港;船东为被告德兴公司;货色名称及数量为尿素12002吨;运费为“按租船合同领取”。卖方中化(英国)公司当天收到了该提单。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办署理人:胡正良、曹冲,大连海事大学传授、研究生。
被告青龙总公司辩称:与“金色阳光”轮本航次的承租人希借雅典RADIANT船务公司签定航次租船合同的是“金色阳光”轮的船东、本案被告德兴公司。本公司既不是“金色阳光”轮的现实所有人,也与该轮没有任何干系。被告向法庭供给的昂首有本公司标识表记标帜的传真件,是青龙分公司利用本公司的便笺纸发出的,并非本公司发出,不应当对本公司发生束缚力。被告认为本案所涉运费是由本公司代收,本公司对德兴公司出具的第二份提单进行了核实,均与现实不符。被告不断无法证明本公司在客观上有欺诈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故不该让本公司承担任何义务。被告告状本公司,既没有法令根据也没有现实按照,该当驳回。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德兴公司曾于1997年6月30日给被告青龙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委托载:兹委托青龙分公司作为我司的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我司处置“金色阳光”轮在欧洲与东南亚或中国航路的委托装港、卸港代办署理,添加淡水、燃料和物料,代催、代收运费以及其他需要的代办署理事宜。1997年8月20日、10月14日,青龙分公司的雇员邢德彰和焦长仁别离用以被告青龙总公司昂首的便笺纸给“金色阳光”轮航次租船人RADIANT公司发传真,催讨本案所涉航次的运费,发传真的德律风号码是青龙分公司的号码。
被告德兴公司作为“金色阳光”轮的注册船东和被告拉菲贡公司货色的现实承运人,本应按提单的记录将货色运至目标港,但德兴公司严峻违反国际海运老例,对统一票货色两次签发提单,私行改港卸货,并将拉菲贡公司的货色卖给他人,其行为了拉菲贡公司的货色所有权。民法公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法人因为侵害国度的、集体的财富,侵权他人财富、人身的,该当承担民事义务。”德兴公司应补偿拉菲贡公司因而蒙受的一切丧失。因为本案所涉货色已被湛江海关拍卖,向拉菲贡公司返还货色已不成能,故德兴公司应补偿拉菲贡公司该批货色的合同价款1692282美元及其利钱。
拉菲贡公司诉德兴船务无限公司、海南青龙船务
1997年12月11日,被告德兴公司以卖方身份与雅泉国际无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商定:由德兴公司卖给雅泉国际无限公司尿素12002吨,价钱为每净吨90美元,湛江到岸交货。德兴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对本案所涉的货色签发了第二套提单。该提单记录的发货人、货色名称及数量、签发日期、承运船舶和装货港等均与在敖德萨签发的提单不异。但该套提单记录的通知地址却为湛江霞山人民1号湛江港务局船务货运代办署理公司,联系报酬杨贵重,签发地为,卸货港为湛江港,提单签发报酬德兴公司。“金色阳光”轮按照德兴公司的这一,于1997年12月19日将承运的12002吨尿素卸在湛江港。
被告德兴公司未作答辩。
以上现实,有被告向中化(英国)无限公司采办12002吨尿素的合同、中远敖德萨船务商贸无限公司作为“金色阳光”轮代办署理签发的副本洁净提单、德兴公司与雅泉国际无限公司签定的12002吨尿素买卖合同、德兴公司签发给雅泉国际无限公司的提单、1997年12月17日德兴公司确认青龙分公司可凭雅泉国际无限公司所持提单放货的传真件、青龙分公司于1997年12月18日批注同意湛江外轮代办署理公司放货的提单复印件、1997年6月30日德兴公司委托青龙分公司代其处置“金色阳光”轮运营事宜的委托书、1997年12月1日德兴公司委托青龙分公司于“金色阳光”轮抵达湛江港期间代其处置确认提单以及放货等事宜的传真件、青龙分公司与焦长仁和邢德彰签定的二份劳动合同书、邢德彰和焦长仁向RADIANT公司催讨运费的传真件和两边当事人的陈述等。
综上,广州海事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判决:
被告菲律宾国拉菲贡公司(以下简称拉菲贡公司)因与被告巴拿马德兴船务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总公司)、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分公司”)发生海运欺诈侵权胶葛,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告状讼。
被告青龙分公司辩称:本公司与被告德兴公司之间具有着船务代办署理关系,不是船舶租用关系。本公司是经德兴公司授权,为其代催、代收运费以及代核实提单。本公司代德兴公司核实提单时,不晓得该提单是冒充的,不具有欺诈被告的恶意,与被告被欺诈一事无任何联系。本公司只是作为德兴公司的代办署理人履行了本人的职责,既在客观上没有欺诈被告的居心,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被告的行为。法院该当驳回被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龙分公司是受被告德兴公司的委托,才由其雇员为德兴公司实施了催讨运费的行为;青龙分公司还按照德兴公司的传真目标,实施了确认第二份提单效力的行为。青龙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其后果该当由委托人德兴公司承担。除了青龙分公司的雇员在为德兴公司催讨运费时利用过带有被告青龙总公司标识表记标帜的便笺纸以外,青龙总公司再与本案无关。被告拉菲贡公司关于青龙总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现实船东的主意,不合适《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九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让渡和覆灭,该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匹敌第三人”的;关于青龙分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现实运营人的主意,缺乏充实的,不克不及予以支撑。拉菲贡公司既不克不及证明青龙总公司和青龙分公司与德兴公司有欺诈的配合居心,也不克不及证明青龙总公司和青龙分公司实施了欺诈拉菲贡公司的行为,故拉菲贡公司要求青龙总公司和青龙分公司承担侵权义务的请求,来由不充实,不予支撑。
案件受理费18460美元,由被告德兴公司承担;财富保全申请费、施行费9520美元,由被告拉菲贡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