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该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若是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施行税收协定法式的文件,即《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暂不包罗国际运输企业。因而,这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办理法式打点。
【问题】
我是一名下层税务人员。某丹麦货运企业处置货运营业,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起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能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具有中丹海运协定,而且供给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税务机关还有需要要求企业供给税收协定吗?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