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计晓庆
本院在审理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无限公司与被告年丰海运无限公司(P.A.C CONSOLIDATORS LTD.)、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无限公司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补偿胶葛一案中,被告以与被告庭外告竣息争和谈为由,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状。。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无限公司与年丰海运无限公司、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无限公司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补偿胶葛案时间:2005-05-16 当事人: 顾天明 :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47号
答应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无限公司撤回告状。
代表人顾天明,董事长。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47号
委托代办署理人李平,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有权在法令的范畴内处分本人的民事和诉讼,被告申请撤诉来由合理,于法不悖,可予答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裁定如下:
审讯长晏圣民
上海海事法院
审讯员王国梁
二00五年蒲月十六日
民事裁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6。21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年丰海运无限公司(P.A.C CONSOLIDATORS LTD.),居处地DYNASTY CUSTOM BROKERS 1409 SAN MATEO AVE,SOUTH FRANCISCO,CA94080。 U.S.A。联系地址上海市东668号科技东城西楼28C1座。
被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无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东668号科技东城西楼28C1座。
代办署理审讯员杨莉莎
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无限公司,居处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