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言应若何施行?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令关系?
3.该批货色中的l00包被的丧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对于堤坝谁能够作为被告告状?为什么?
1.经济开辟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加入诉讼。这一主意能否成立?为什么?
一、甲、乙、丙三村别离按20%、30%、50%的比例配合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商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派。某年炎天,丙村与丁村商定昔时7月中旬丙从本人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领取价款1万元。供水时,沟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数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获得供水,致秧苗丧失5000元。丁村认为丙村居心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而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洪流下泻,形成甲村塘中鱼苗丧失2000元。因为发生了上述景象,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让渡给庚村。
问:
二、红旗商场其部属的百货、家电、食物等承包组对外开展营业能够利用红旗商场的表面和公章,但发生的债务债权概与商场无关。1995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表面,与丰华服装厂签定一份采办服装的合同,合同商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定时,华奥商场书面许诺对该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权利负连带义务。此外,百货组还以红旗商场的表面,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典质,并打点了典质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因为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两边人员其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数被。
问:
3.经济开辟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必然义务,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加入诉讼。这一主意能否成立?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布灭亡后)所立的遗言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令的强制性,该遗言能否无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色属于什么性质?其丧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布灭亡后等对刘季南遗产的承继能否无效?为什么?
2.经济开辟公司提出,按照FOB价钱前提,运费应由公司承担,故应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这一主意能否成立?为什么?
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若何处置?
问:
问:
5.甲村鱼苗丧失应由谁补偿?为什么?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商定能否无效?为什么?
5.华奥商场义务的范畴是什么?在了债债务时该义务的范畴由红旗商场典质的范畴该当若何界定?
4.经济开辟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告状已跨越诉讼时效。这一主意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丁村秧苗丧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1.刘季南的灭亡时间若何确定?为什么?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表面与丰华服装厂签定的合同能否无效?为什么?
四、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辟公司代办署理出口一批货色,两边签定委托合同。经济开辟公司据此与某公司签定供货合同,商定货色由天津经到印度港口,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均说明价钱前提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辟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办署理该批货色的报关、订舱出运营业,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说明运费领取体例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色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说明运费领取体例,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领取体例,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老例按预付处置,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辟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辟公司告竣和谈,经济开辟公司同意在昔时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领取。1996年10月,外运公司告状经济开辟公司,要求6万美元运费及利钱。
三、刘季南与于1968年成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发生争论而离家出走,不断未有消息。1988年向本地法院申请宣布刘季南灭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灭亡的宣布。及其后代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承继。1989年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成婚后生有一子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灭亡。1996年12接到某市的通知,奉告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不断给人打工,糊口很是坚苦。1989年起头经商并获得成功,储蓄积累了财富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了解,并于1991年除夕举办了婚礼(未履行成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言,指明本人的财富在其身后由胡柔、刘冬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让渡给庚村,乙村应厄行何种权利?甲村、丙村享有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