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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2

海港东方海运有限公司诉南顺船务有限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办署理人:刘春礼,公司人员

评析

委托代办署理人:朱清,大连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称:按照商定,被告在4月8日和4月21日向被告领取8万元人民币定金,并及时将货色在装港备好期待装运。但被告没有供给运力,也未对被告催问船舶动态赐与回答。被告只好另找他船承运货色。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被告领取违约金13.6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发生的全数法令费用。

审制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提出的主意,有义务供给,被告请求判令被告领取违约金,起首应供给充实证明与被告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但被告只供给了合同复印件,未能供给合同原件,同时认可对被告填制的制式合同条目,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做了点窜。虽称点窜是经被告德律风同意的,但没有证明。被告在合同中写明装卸时间从“向港区安排报到时起”,而被告将其点窜为“向港区安排报到12小时起”,应认定是对被告提出的要约内容做了本色性变动,由于装卸时间的起算间接关系到滞期时间和滞期费的计较,是一种新的要约,但被告没有证明被告对其新的要约赐与了许诺。因而应认定两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被告称被告对合同定金和违约金条目做了点窜,但所供给的不足以证明其主意。别的,被告没有证明其收到原回的传真后及时赐与了明白回答,因而,被告具有缔约,对因而给被告形成的丧失,本应承担补偿义务,但被告没有供给证明其具有现实丧失,在诉讼中也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作出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新的,即:因被告未供给船舶,被告只好别的租船,其租船的费用高于其与被告商定的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讯决认定现实根基清晰,合用法令准确,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补偿义务以及在上诉人未供给证明其现实丧失的环境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但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举证证明其现实丧失的具有,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作出判决:被上诉人南顺船务无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海港东方海运无限公司人民币35,875元。

代表人:佘彭,董事长

被告:海港东方海运无限公司。

委托代办署理人:陈平,公司副总司理

代表人:王文来,总司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闫萍,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被告通过德律风向被告租船,但并未明白具体的租船条目。因而在性质上应认为是要约邀请。被告将本人的制式合同填好后,传真给被告,应认为是要约。若是被告对被告的要约完全同意。在盖印或签字后传真给被告,则应认为是许诺。那么许诺的传真达到要约人即被告处,合同就应成立。在此环境下,若是被告不克不及按合同的商定,供给恰当的船舶,那么应认定被告违约,对此被告应对被告承担违约义务。但本案被告收到被告的传真后,对其进行了点窜。此中对装卸时间的点窜,被告明白承认。装卸时间间接关系到滞期费的计较。因而对此条的点窜应认定是对要约作出本色性的变动,应认定是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只要颠末受要约人的许诺合同才能成立,但本案被告不克不及供给证明,其发出的新的要约颠末了被告的许诺。因而,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因而被告违约金的请求不克不及支撑。

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两边都应遵照诚笃信用的准绳。被告收到被告新的要约后,应及时赐与明白回答。但本案被告却在已过装船期后才给原传真分歧意点窜相关条目,明显具有违约。对此被告有补偿的义务。对此一审、二审的认定是不异的。

案情

1999年4月8日,被告通过德律风向被告提出订船请求。被告将制式合同填好后传真给被告。合同上写明:被告承运被告货色盐,分量8,500吨,装船港莱州,卸货港泰兴,总运费27.2万元。受载期1999年4月25日摆布1天。装卸时间从船舶抵装(卸)港锚地,向港区安排报到时起,到货色(装)卸完毕为止,装货港留港时间两天,卸货港留港时间两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较)。被告收到被告的传真后,将装卸起算的时间改为“向港区安排报到12小时起”,在合同末尾添加一款“乙方(即被告)担任清舱不克不及污染货”,对此,被告代表人在法庭审理中予以承认,虽称是经被告德律风同意点窜的,但没有证明。别的被告还主意被告将制式合同中的定金8万元改为3万元,将违约金由10更改为50。从被告供给的银行电划贷方弥补报单第三联看。被告收到被告定金的时间别离是4月14日收到3万元;4月22日收到5万元。被告别离于4月21日,4月29日将上述定金退给了被告。4月30日被告给原传真,称因为被告将合同中的第6条(装卸时间的商定),第10条(定金的商定)进行了点窜被告不克不及接管。被告未给被告供给船舶。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就合同内容并未告竣分歧,合同没有正式成立。被告将合同盖印后,以传真的体例传给被告,被告对被告拟制的合同进行了多处点窜。被告将点窜后的合同传真给被告后,被告没有许诺。因而,两边的合同没有成立。被告也没有证明其丧失具有,因而请求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顺船务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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